常见问题

外教管理常见问题3例:工资代领,丢车,不签合同

2015-07-02 阅读:

案例1
加拿大外教杰克(Jack)在某培训中心工作,担任商务英语外教。2011年春季新学期开学不久,Jack接到家里传来噩耗母亲病故,因此急忙返回加拿大处理母亲丧事,其临走前有18天的工资未领。返回加拿大后Jack因一些突原因无法返回上海继续工作。每个月10号是该培训机构发放工资的日期,现金支付。Jack遂请他在上海的朋友代领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沪劳保综发[2003]2号》),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案例2
美国外教Dan在徐家汇某培训机构,平日骑电动自行车上车,上课时他将车停放在学校划定的停车棚内。2012年年初一天晚上下班后Dan发现电动车电池不翼而飞,明显被盗,遂要求培训机构赔偿人民币550元以更换电瓶。
培训机构认为学校并未与外教签定车辆或财务保管协议,也没有收取停车费,因此没有义务保管员工车辆。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对员工财产负有安全保证义务。在本例中培训中心没有为楼下的停车棚安排专人职守,亦无围墙保护,更没有摄像头监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在用人单位未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劳动者财产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3
英国外教Stephanie受聘于上海一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Stephanie考虑到自己工作一个学期以后打算回英国读MBA,因此不愿意签定合同,并表示这样比较自由(FREE)。


案例分析:倘若学校未于Stephanie签定合同,则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风险,一个是非法用工,一个是双倍工资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用工日起一个月内www.fltacn.com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赔偿金,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