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聘请外国人资格证以后不用办了,“聘外资质”走进历史
2016-03-24 阅读:
2016年国家机构改革如火如荼,在外籍教师领域,国务院出台相关机构改革政策! 其中两个文件中涉及到聘请外国专资质的行政审批取消!
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0号 第11项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国发〔2016〕9号 第61项
长期以来,只有有聘专资质的学校才能合法使用外籍教师,其余单位使用外教均属于非法用工。随着中国近些年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日渐提高,许多学校和培训机构使用外教进行教学都因为没有聘专资质而游走在违法的灰色地带。当违法使用外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并不是因为大家愿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是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严重的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了。
国务院近期出台政策,取消了许多不适时宜的法律法规,让一些本来正常的社会现象回复到本来的面貌,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国发2016年9号文件和国发2016年10号文件明确取消了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的聘专资质的申请与认可,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和年检,将使更多的社会机构与教育机构使用外教合法化,大大促进我国的教育引智事业。
北京凯威外教,关注我国教育引智行业的变革发展,我们支持国务院关于外教引智行业的重要决定,将继续创新人才引进及服务模式,为中国的教育引智工作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资料
国发[2016]1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予公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 定 依 据 |
1 |
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 |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3 |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编办函〔1999〕107号) |
4 |
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
国土资源部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
5 |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
6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
7 |
商业银行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审核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境货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394号) |
8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9 |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
银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 |
10 |
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
11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国家外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12 |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13 |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6]9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