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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管理的通知

2017-08-17 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管理的通知

沪外专〔2016〕9号


2016-4-25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决定取消省级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国家外专局实施的本科及以上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管理工作,我局调整相关事宜如下:

一、取消我市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取消国家外专局负责的本科及以上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未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不再申请聘专资质。

二、教科文卫领域聘请外国专家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教科文卫领域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合法的行业资质认可,公立教育机构应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批复,民办学校应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外资和港澳台出资合资举办的机构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非学历教育的视为取得行业许可。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对聘请外国文教类专家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信息登记制度。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信息进行登记,申请单位扫描并上传单位法人资格证书、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参照附件执行。

(二)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专管员制度。明确本单位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同时明确外国文教专家专管员。对专管员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单位专管员信息变动应及时在系统中变更,单位专管员应及时了解相关申办要求。市外专局每年举办法律、法规、办事规程、外事纪律等方面的相关培训。

(三)建立后续监管服务机制。

1.实行单位法人约谈制度。对专家聘请单位把关不严,提交可疑材料,有投诉事件发生等情况,约谈单位法人。

2.建立聘专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违法处罚和社会信用制度,具有涉及“三非”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一经查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立完善外国文教专家信用体系,完善外国文教专家在华“黑名单”制度,记录与评估专家失信行为并在办证系统中公示。

3.建立随机抽查事后监管机制。每年从外国专家证件办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外专聘请单位作为检查对象,联合公安、教委等主管部门,对被抽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并核实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抽查中发现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聘请单位,三年内禁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并在办证系统中公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上海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网上登记流程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2016年4月11日 

链接:http://files.shafea.gov.cn/html/141591de-3a5c-4a12-b779-1bca97ef8c4a.htm